【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43号
【发布日期】2010-07-08
根据《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86号,以下简称商务部2009年第86号公告)和《商务部关于公布2010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通知》(商贸函〔2009〕15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地方内资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预计2010年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进口任务,应将其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2010年7月20日前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交还商务部,商务部将对交还的允许量进行再分配。对2010年7月20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允许量的地方企业,商务部在安排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2010年进口允许量并使用50%以上允许量的地方企业(自营进口企业可提供进口报关单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委托代理进口企业可提供进口代理协议和代理方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于2010年7月20日前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10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三、为支持扩大进口,对未获得2010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备案的地方企业,可以于2010年7月20日前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材料,材料内容须符合商务部2009年第86号公告的要求。
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企业上交的未完成进口允许量、申请再分配的材料和申请2010年资格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汇总,以书面形式上报商务部。其中,申请2010年资格备案的企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五、预计2010年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进口任务的中央企业和获得2010年进口允许量并使用50%以上的中央企业(自营进口企业可提供进口报关单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委托代理进口企业可提供进口代理协议和代理方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需在2010年7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交还允许量、申请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10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新申请2010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备案的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商务部2009年第86号公告的相关要求,于2010年7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商务部报送材料,并同时抄送商会。
六、商会负责对新申请企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企业名单将于2010年8月16-20日在商务部(外贸司)和商会网站公示,提交公众评议,公示期5天。商务部根据商会汇总、整理公示期各方的意见,对申请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进行审定。
七、根据允许量上交数量和剩余数量、新申请企业情况、老企业申请及进口完成实绩,商务部对老企业和新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追加和分配,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允许量调整安排的结果通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
八、2010年调整安排的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有效期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不再延期。连续两年获得进口允许量且连续两年无法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将不再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